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评判论文妄断语 研究生怒上法院
王鑫 吴羡

  由于自己撰写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被就读大学学术委员会评价为“想当然”、“无知”,在读研究生胡某认为该评审意见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将母校西南交大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请。
  金牛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理科分委会根据胡某的申请对其论文作出书面评论,在评论中称胡论文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因此文中所说的矛盾并不存在,相对论并不存在文中所说的错误。作者接下来所提出的与相对论类似的理论也就没有根据”。
  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原告胡某论文的评论意见是根据胡的申请作出的,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且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对该评论意见进行宣扬,故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鑫   吴羡)